“我院旁边农业发展银行门口停了一辆车牌号为湘F9AXXX的三菱越野车,跟担保人詹某的担保车辆好相似!我现在守在这里,你马上查看电子卷宗确认后告诉我!”。一早,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便传来执行法官急促的电话声。
据悉,2017年9月,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20万元,而后李某以现金及材料款抵账的方式累计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5万余元后,便再无下文。陈某索要无果,将李某诉至临湘法院。2021年3月,临湘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须向陈某支付借款本金8万余元。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陈某于2021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仅发现李某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执行干警将依法扣划到位的100余元及时转付申请执行人陈某后,暂并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成功将李某控制,迫于将要面临强制拘留的法律威慑力,李某认错后主动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陈某2万元,余款6万余元分三次付清,并由李某的朋友詹某以担保车辆湘F9AXXX的三菱越野车为其担保。但被执行人李某仍旧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遂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随后,执行干警在确定银行门口车辆为詹某担保财产后,果断出击,成功将该担保车辆扣押至院内并依法办妥扣押手续,当面告知陈某该车辆近期将走拍卖程序变现。詹某迫于急需用车接送孩子放学,焦急万分,当日下午16时许便主动来到临湘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詹某当场一次性向陈某付清余款6万余元,执行干警随后为詹某办理交车领车手续。至此,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