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日前,市财政局出台相关举措,进一步强化泉州市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采购预算,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支付资金。采购人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部门中长期预算规划相衔接。
按时移送评审报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1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督促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对即将逾期确认的采购项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如期确认评审结果。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确认采购结果,导致逾期。
及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1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按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不得强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超出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