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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水利局推进学习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水利行政能力诚信宣传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朝阳市双塔区水利局

为提高水利行政执法能力,双塔区水利局6月28日组织执法人员继续学习《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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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通过学习条例,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而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循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学习有助于提升个人和组织的信用管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朝阳市双塔区水利局| 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