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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城乡低保等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提标按照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衔接、其他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救助保障标准与地方财力相适应等原则,对各地提标幅度实行分类指导。

  城市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两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2%。农村低保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丹东三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七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锦州、铁岭、朝阳三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幅度不低于2%。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其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为:沈阳、大连两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为:沈阳、丹东、营口三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九市提高幅度不低于7%,大连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盘锦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2022-06-20